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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38/j.cnki.jdxb.2016.03.011

被遗忘权的本体论及本土化研究

引用
欧洲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正式权利,得益于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删除使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网络信息.被遗忘权本质上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形态.在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被遗忘权保护的本土化路径,以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本土化

37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HRC2015-JS02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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