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38/j.cnki.jdxb.2014.01.010
农民生态权权利缺陷对农村生态保护的影响及立法对策
赋予农民生态权可以使农民成为农村生态维护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在生态立法上争取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导致农民生态权权益主体的权利不明晰、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引发生态权利冲突,这使得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遭遇实施困境.为了使作为抽象人权的农民生态权在农村生态保护中得以落实,在理论上应明确生态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在立法上需要具体规定作为农民生态权权能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公益诉权.
农民生态权、权利实现、农村生态保护、立法
35
D922.6(中国法律)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32400440025
2014-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