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074.2013.04.013
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证成
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包括主观善意、权利不得滥用、利益均衡三层含义.在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各国行政法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诚信原则.由于既对行政法主体具有指导功能,也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标准,因此应将诚信提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将“法律人”提升为“道德人”,促进行政法主体地位的平等,优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结构,使行政相对人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对象.
诚信、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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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FX014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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