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074.2012.06.009
儒家的礼、“自我”与德性完善
儒家的自我既是“礼”的遵循者、又是“礼”的制定者.借用康德伦理学的术语,儒家的自我是“为自己立法”的.然而,由于康德否认了人有“智的直觉”,人“为自己立法”这一理念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并未得以实现.而儒家学者通过承认人心是无限心并具备理解天道的潜能,从而使人“为自己立法”成为现实.因此,尊重自我就表现为人动态地、创造性地完善自己的德性的过程.这一特点也把儒家的“自我”既与自由主义中的“自我”、也与康德伦理学中的“自我”区别开来.
礼、儒家、自我、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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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069(伦理学(道德哲学))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B003
2013-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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