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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4074.2012.04.019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中的利益衡平

引用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发回重审、审级利益、程序利益、法律父爱主义、诉讼契约

33

D925.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32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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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7-4074

43-1069/C

33

201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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