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6/j.cnki.jhem.20210106.008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反思与推进
随着《慈善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总则》的颁布与修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和法人地位逐步得到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但可以定位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实施法人治理,而且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在实践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出现了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范与《民法总则》法人属性相冲突、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捐助法人内容不全面以及学校法人与举办者法律人格相混淆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改革基础上,加快法律法规修订,保持法律法规内容的协调统一;推进捐助法人立法,构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助法人制度;规范法人章程的"立法"程序,规制举办者管理权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学校法人主体地位.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捐助法人、法人治理、法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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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8.7(高等教育)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9YJA880013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9-7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