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探矿权、矿权评估、资格、管理办法、矿业权、矿产资源、社会中介组织、采矿权、人民共和国、资源开采、评估业务、评估工作、矿权转让、勘查区块、登记、海域、规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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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7(工业经济理论)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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