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22/j.cnki.cn36-1005/f.2023.09.006
机构改革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考虑到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二元权利保护架构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影响,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标准,同时回答"什么是金融消费者"与"为什么是金融消费者"两个问题;金融消费者的专有法定权利边界应当限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八项法定权利之内;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范体系所辖的市场规制保护规范、企业自治保护规范、私权救济规范等应当考虑各自的法律地位而具有不同的适用逻辑.机构改革后,为贯彻落实"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政策,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监管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中央层面应当以党政联合立法形式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地方层面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可以采用"1+N+2"立法体例与前者相衔接.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范体系、权利保护法治化路径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立法审议阶段研究制定服务第二次CQZJGK2022005;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有关乡村振兴部署学生专项课题
202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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