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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22/j.cnki.cn36-1005/f.2018.08.012

我国反证券欺诈机制的检视与完善

引用
反欺诈机制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同被视为现代证券法的基石.本文通过检视我国的反欺诈机制,发现存在内涵阙如、外延不周、概念混乱以及体系畸形等问题.反思证券监管的法理逻辑,借鉴美国反欺诈机制的历史经验,我国反欺诈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重构证券的学理概念,将任何与证券有关的欺诈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厘清证券欺诈的内涵和性质,采用"二元利益观"将侵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行为界定为证券欺诈行为,明确证券欺诈特殊侵权之属性;三是引入反欺诈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反欺诈机制进行结构性改革;四是规定反欺诈机制的域外管辖效力,明确"行为加效果"的认定标准.赋予反欺诈原则"明示诉权"效力,使其成为证券欺诈诉讼的纲领性规定.

《证券法》修改、法律原则、反欺诈、明示诉权、域外管辖

F832.5(金融、银行)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17VHJ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研究"14JJD630006

2018-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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