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69X.2010.09.020
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新《保险法》、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F840(保险)
2011-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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