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69X.2005.09.008
论我国公司监督模式的选择
公司监督模式中,主要有大陆法系的监事会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监事会制度的公司监督模式,但又不同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改进和完善监事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的构成和运行机制,并适当吸收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混乱的现状,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公司、监督模式、监事会、独立董事
F276.6(企业经济)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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