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杠杆监管与小额贷款公司“覆盖率-可持续性”权衡——基于分层监管的准自然实验
中国自2005年试点以民间资本为主要投资者、“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并首次采用“中央-地方”分层监管体制.中央政府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上限,部分省级政府突破这一上限,而部分省份却因受到间接监管导致融资杠杆率接近为0.本文基于2011年全国457家小额贷款公司样本数据,实证检验融资杠杆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覆盖率、可持续性和风险行为的影响,将金融分层监管改革视作“准自然实验”以控制融资杠杆率潜在的内生性.研究发现,在当前融资杠杆监管政策下,不存在“覆盖率-可持续性”目标权衡.融资杠杆率越低和未突破融资杠杆率上限的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规模显著较大,农村贷款比例显著较低,经营可持续性和利润亦显著较低,表明融资杠杆监管政策既降低覆盖率,也损害可持续性目标.由于融资杠杆受限,小额贷款公司倾向于通过提高贷款集中度等方式追求盈利,可能会引致较大的潜在风险.
分层监管、融资杠杆率、小额贷款公司、覆盖率、可持续性
F832.33;F275;F406.7
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基金;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2016-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