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质量
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从法律意义上第一次确认了董事会秘书的高管地位,董秘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值得深入研究。本文运用Kim和Verrecchia(2001)度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通过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董秘持股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而董秘的年龄、任职时间、教育水平、兼任情况和相关经验等对信息披露质量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董秘的个人特征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董秘制度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质量、新《公司法》、事件研究法
G14;G3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项目;中山大学经济研究所基地建设项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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