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机构投资者与投资者保护
本文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为了客观衡量本次股改中流通股东所获得的对价补偿,本文设计了实际对价支付因子,结果发现,在已实施股改的公司中,实际对价支付因子平均仅为0.42,表明流通股东所获得的对价补偿并不高.在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中,本文将机构投资者按照基金、券商和QFII予以细分,发现三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流通股东的对价送达率、非流通股东的对价送出率以及实际对价支付因子均呈现显著负相关,从而验证了.Pound(1988)提出的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奉行的战略合作假说.上述结果表明,在股改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实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股权分置改革、机构投资者、投票权、投资者保护
G32;G34;G38(世界各国科学研究事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8-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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