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与股份制:不同经济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制度选择
本文在分析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和经济条件约束的基础上,提出了合作制与股份制是并行不悖的两种制度选择的基本观点:在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而其存在的可能性在于它已经存在.不应该把合作制原则或合作金融特征作为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互助融资是合作金融的基本目的,同时也应该是衡量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标准.在不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革.
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制、合作金融
F832.35(金融、银行)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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