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必须发展合作金融 --对我国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论的看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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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必须发展合作金融 --对我国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论的看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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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竞争中存在着广大弱者群体、存在着高利借贷泛滥的情况,决定了必须发展合作金融、合作经济,以防止社会居民两极分化和稳定社会秩序;对规范和发展合作金融提出了必须先制定公布<合作金融法>,后再规模发展的新思路.在依法明确合作金融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系非营利性的金融服务组织,是公益法人,免税团体.现有城乡信用社选择走合作金融发展道路还是走商业银行发展道路,由信用社自主选择.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必须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才能使信用社恢复生机与活力.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信用社、改革

F832.33(金融、银行)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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