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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4882.2021.20.020

追偿P2P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担责吗?

引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平台)整治虽已接近尾声,但出借人的资金追偿依然在进行中. 出借人除将借款人、P2P平台作为追偿对象外,往往还将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支付服务和资金存管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作为追偿对象. 为便于出借人了解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笔者检索了截至2021年6月底,出借人作为原告,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作为被告的涉及P2P平台的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为P2P平台提供支付及存管服务,应对出借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院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2021-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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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4882

11-5428/F

2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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