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882.2020.12.035
合理区分“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近来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热议.该条规定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禁止“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范围,从此前的“法人”拓展到所有主体.在新规下,今后不法分子若要操纵市场,就只能以自己账户进行大笔交易,对此,监管部门的稽查系统一眼就能识破,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自己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也更容易被察觉.
2020-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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