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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滞后新交法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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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完全分开,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即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过错方引发的后果.因此,即使行人违章,司机也必须做出赔偿,即所谓"无过错责任".

强制保险、新交法

D922.284;F842.69;U692.12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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