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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互持次级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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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持次级债符合国际惯例巴塞尔委员会原则上不反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般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对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设定上限,限额以内的部分按100%风险权重计入风险资产,超出部分从其资本中扣减.

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监管机构、国际惯例、风险资产、风险权重、委员会、巴塞尔、资本、上限、扣减、金融

F83;F8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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