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不完善恐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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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不完善恐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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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二审稿、三审稿和一审稿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给出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说,这实际上回避了长期以来围绕投资基金立法定义的争论,但<基金法>回避定义问题,很可能为今后留下后患.

证券投资基金、审稿、基金法、中国社会、基金立法、科学院、法学、博士

D9(法律)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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