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487.2018.05.003
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核心地位与准入机制
随着《慈善法》的颁布生效,慈善信托自《信托法》(2001)施行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受到市场热烈追捧与社会广泛热议.考虑到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我国慈善与信托的立法者应当明晰受托人的法律实质,了解至今仍保有且发展慈善信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为保障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保持机构化和资格化的特征,实现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初衰与目的.
慈善信托、受托人、机构化、资格化
D922.282(中国法律)
第6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7M611118
2018-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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