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限定投保人治疗方式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2015 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案例, 确立了该类保险纠纷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 即: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 既不符合医疗规律, 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 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格式条款、治疗方式、保险合同、投保人
D923.6;R737.33;F840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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