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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指定有三大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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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究之一:指定受益人获得理赔金不需抵债. 不久前张先生在与另一人洽谈生意时,途中发生车祸不幸意外身亡.而张先生在生前曾购买过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独生女儿是受益人,所以,其女儿在张先生死后便获得了保险公司相当数量的保险理赔金.可很快张先生生前的朋友王先生就找上了门.听王先生讲,张先生生前曾向他借过3万的现金用于生意救急,当时没有写欠条,听说张先生的保险理赔金已经理赔到位,所以前来讨债,希望能拿保险理赔金来抵偿债务.

保险受益人

D922.284;D920.4;F840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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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市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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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56/F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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