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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91.2022.01.002

大数据背景下车联网保险道德风险规制理念

引用
大数据背景下车联网保险对传统"道德风险"防范制度的风险评估方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如何识别、规制这种风险,是近年来保险学界关注的热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缺失对新型保险产品——车联网保险的规制.2019年3月2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保险车联网数据采集规范》(T/IAC27-2019)协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内车险的转型,促进了车联网数据在保险行业的应用.但在当前车联网保险差异化费率的场景下,如何诠释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危险显著增加等制度,尚有探讨余地.本文结合国外的经验和理论对大数据背景下车联网保险的道德风险规制理念进行了分析,讨论了我国《保险法》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包括是否应当重塑告知义务制度、如何规范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是否有必要明确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费减额请求事项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明确投保人应当再次履行告知义务、增设自动履约条款,以及界定保险监管部门对审查对象的范围等建议.

车联网保险、道德风险、逆向信息不对称、保险监管

D922.284(中国法律)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L20BFX010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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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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