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91.2021.09.006
我国跨境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协调模式研究——以公司治理为视角
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允许在证券市场引入跨境上市公司,但不同国家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定往往差异明显,不利于市场开放的持续推进.选择合理的法律协调模式将有利于促进法律冲突的化解.相对于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几种传统法律协调模式,等效模式在公司治理问题上更能兼顾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合理分配上市公司成本以及适应公司治理"弱趋同"的特点,是我国跨境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法律协调模式的最优选择.在国际上已有使用等效模式的具体实践可供参考且我国也有相关法律基础的情况下,等效模式在我国的使用也具有可行性.但在我国选择使用等效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等效认定的实体标准,建立完整的程序性配合机制,并与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相结合,以保证实现安全目标与效率目标的平衡.
跨境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法律协调;等效模式
D996.2;F276.7(国际法)
北京物资学院基层学术团队学术论文类建设项目2019XJJCTD01
2022-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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