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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91.2016.04.002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模式实证研究

引用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2012年8月,融资租赁业首先开始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4年,依据国务院工作部署,银行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国内外税制改革实践看,银行业增值税征收一直是困扰开征增值税国家公认的难题,其中最大的困难是对银行核心金融服务的课税基础难以计量.本文总结分析了国际金融业税制改革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采用国际通行的简易征收、核心金融服务不做进项抵扣的一般征收和核心金融服务做进项抵扣的一般征收三种模式,选取了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商行、农村中小法人银行、非银机构等7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营改增实证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为解决重复征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保证税制的平稳过渡,同时考虑到银行业税改前后税负水平应大致相当,银行业营改增总体上应坚持简洁实用原则.建议采用核心金融服务不做进项抵扣的一般征收模式,且以5.6%的税率为宜;对农村中小法人银行,则宜采取3.6%的差异化增值税率,延续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中小金融体系的发展,推动小微、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

银行业、营业税、增值税、实证研究

F8 ;F81

2016-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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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91

10-1047/F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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