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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21.10.00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问题研究

引用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终止;破产;解散

43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20ZDA046

202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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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43

202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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