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性规则之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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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21.07.005

可预见性规则之重释

引用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见的对象界定为"情形"而非"损害";预见的时点为"违约时"而非"缔约时";预见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债务人";并否定"故意违约例外"的必要性.此外,以"因果关系"来统一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模式系以损害赔偿的"一元论"为前提;而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做法表明了损害赔偿"二元论"的立场.

可预见性;经验的合意;合同拘束力;损害赔偿二元论

43

D9(法律)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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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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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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