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21.07.004
《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兼论与公序良俗的界分
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在《民法典》、其他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混用,运用缺乏规律,亟待界分.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均存在"秩序"和"道德"元素.公共利益中的秩序由外力干预形成,旨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序良俗中的秩序由市民自发形成,是一种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上的道德观.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源起证明了它与私法格格不入,需要借由行政机关和公益组织维护.公序良俗是意思自治的奴婢,在私法疆域发挥效用.即使赋予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以丰富权利,公共利益也因缺乏天然的维权主体、难以启动维权程序、利益实现机制软弱耗时,在民法框架下无法得到妥善维护.应在划分利益主体、客体和内容,厘清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含义的基础上,将自发形成、自行演变、自力实施条款中的公共利益替换为公序良俗,取代以消极限制为手段的私法权利,并在其他公共利益条款中采取转致适用的表述方法.
《民法典》;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意思自治;转致
43
D9(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重要经济立法的方法论研究"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