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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21.06.006

"大数据杀熟"该如何规制? ——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为视角的分析

引用
近年来,互联网零售端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算法歧视的"杀熟"行为引发诸多批评.大数据杀熟是经济学完全价格歧视行为的表象,体现了新制度经济学中买卖双方对信息产权的诉求.与"杀熟"的不道德直觉相反,大数据杀熟的定价机制将引发市场结构的调整和博弈规则的改变,消费者的谈判地位将得到提升,商家间的竞争将加剧,信息资源的配置将优化.鉴于此,建议对《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算法歧视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在市场机制能够自主完善的领域,法律应保持谦抑和包容.

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定价、电子商务法、信息产权博弈

43

D9(法律)

202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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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43

20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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