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9.10.003
监察调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范分析
从规范性质角度而言,《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不是特别授权规定,而是注意规定,主要作用是提示司法人员,监察机关已成为法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主体,由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使用.这种直接使用只是赋予监察调查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初步资格,其要终局性地成为“定案根据”,还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证据审查.司法机关的审查基准有二:一是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二是监察法中的调查取证规范.
监察调查、证据、刑事诉讼、规范分析、注意规定
41
D9(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完善研究”批准号:18SFB2023.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侦查程序法治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研究”2016-XZRCXM006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