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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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8.11.004

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引用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 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公信力、动产抵押、冒名抵押、借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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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17BFX135

2019-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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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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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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