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 物权编》制定中如何对占有改定制度进行完善 ——从大陆法系立法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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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8.07.005

我国《民法典· 物权编》制定中如何对占有改定制度进行完善 ——从大陆法系立法例进行分析

引用
占有改定由于欠缺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第三人无从知晓和判断物权变动状况,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需要在法律上对其法律效力进行明确限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不同立法例国家有关占有改定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则进行考证和分析后提出,由于占有改定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使得占有改定在法律效力上与其他观念交付方式产生了根本区别.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结合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的有关规定,对占有改定法律制度在我国将来《民法典》中的完善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在将来的法律规定中区分占有改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明确限制占有改定对外效力;将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在占有制度的"间接占有"中进行明确规定.

占有改定、观念交付、公信效力、间接占有

40

D9(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我国不动产役权制度构建研究"16SFB2031

2018-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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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40

20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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