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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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8.05.006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定位

引用
为回应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打造"天蓝水清"的美丽中国,需要诸多力量协同参与.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地位,依据《宪法》和诉讼法赋予的权力,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常常能够发挥其他主体难以发挥的优势.当前实践中,检察机关事实上独享环境行政诉讼的起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上尚缺乏相应规范,应通过对原告顺位、启动条件、程序设计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做细节性考量和设计,以期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启动制度、原告顺位

40

D920.5(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4JJD8200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 "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权的原理与制度实践"CDJKXB14002

2018-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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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40

201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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