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8.03.001
民法典中环境权的规范构造——以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的协同为视角
我国《民法总则》独创性地规定了绿色原则并作为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民法中的环境条款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据,具有独特的规范内涵和功能,并蕴含着环境权的要素.这意味着在民法典的其他部分的构造中,应该直接或间接规定环境权.人的尊严及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是宪法和民法最大的通约性.从人性尊严、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及不同法律部门的特殊功能上看,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中的环境条款应该协同实施.
民法典、环境权、宪法规范、构造、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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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规范结构与实施机制研究”16SFB3011;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中国环境治理的宪法规制体系研究”2017XZZD-05;西南政法大学十九大专题课题“生态文明入宪研究”2017XZZXQN-20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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