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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7.01.009

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刑法立法形式的抉择

引用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的现代化的核心是形成法律思维.”④在法律现代化的道路上,法律人将类型思维视为一种不同于概念思维的现代思维方法.但是类型化思维与法律内容的完善没有得到正视.除此之外,类型化思维与立法形式也有内在关系.为了说明各种关联,本文根据类型化思维的一般特征,以刑法立法为样本,阐述类型化思维对刑法立法形式所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对刑法立法形式的抉择.

概念思维、类型思维、刑法立法、类型化思维、思维方式的现代化、立法形式、法律职业者、法律现代化、一般特征、思维方法、内在关系、法律思维、法律内容、法律人、中国、样本、基础、关联、法制、道路

39

G64;G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裁判文书制度的法理检视与体系重构研究》

2017-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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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9

201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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