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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6.03.008

论宅基地“长期使用”权

引用
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在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如何理解“长期使用”权,面临理论上分歧和实践上的争议。准确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设定,根据相关学理和实践探索:宅基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处理集体与成员权的关系上,应持新型“总有”说,长期使用即意味着永久使用。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集体成员权使用、收益等法律关系上,应持类所有权说,在宅基地使用权上可以设置地上权,应设定具体的期限。对此,可以从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功能、该制度存在的困境以及其改革方向等方面加以证成。

宅基地使用权、总有、用益物权、长期使用权

38

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城乡统筹与农村宅基地置换中本土化的制度资源研究》批准号12YJC820091;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撤村撤队后剩余集体土地权属研究》批准号2014BFX004。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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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8

201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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