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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5.12.009

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机制探究

引用
原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经历了政治性创设、政治性向法律性转变及法律制度化三个阶段,作为旧时代的产物,它暴露出法律冲突性、对象泛滥性、制裁严厉性、程序不完善性等弊端。劳教制度废除后,理论界提出的保安处分、社区矫正和制定收容矫治法等方式对原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遇,但均存在各种理论与实践窠臼。轻罪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有效摆脱束缚前者的多重枷锁,而且能够有效衔接行政法与刑法的断层并实现华丽转身。为此,我国立法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轻罪制度,以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大量存在而分流机制运行不畅的问题,让轻罪适用这一司法机制焕发出盎然生机。

劳教制度、轻罪制度、保安处分、社区矫正、收容矫正法

D9(法律)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人权专项课题研究项目资助批准号2015XZRQ;重庆市法学会重点研究课题《劳教制度废除之后的刑罚衔接问题研究》批准号CFH2014B01。

2016-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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