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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5.11.010

试论我国证券侵权救济的群体诉讼模式选择

引用
各国证券侵权救济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构建,要高度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我国立法规定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设计理念方面符合现代群体纠纷的解决理念和要求,该制度未能在证券侵权诉讼中得到适用,是由于司法政策的限制,而非其在技术层面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我国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存在根本差别,与美国集团诉讼在价值追求上具有相似性,兼顾了各方利益需求,是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合理模式,但在具体规则上还需要加以完善。

证券侵权、群体诉讼、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

D916(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法学会重点课题《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体制机制研究---以证券诉讼为视角》批准号SFH2013A04。

2015-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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