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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5.08.015

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对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背离与修正

引用
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为国民提供全面、平等、免费的初等教育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文简称《经社文公约》)缔约国的“最低限度核心义务”,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确立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立法上转化了上述条约义务。但以流入地县级政府财政为主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既忽视了县级财政收入差异的事实,也对流动儿童分布不均的现状视而不见,导致流动儿童流入密集地的县级政府更多是将这种义务经费负担转嫁给流动儿童家庭,从而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要求。只有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才能使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达到国际人权公约免费、可获取性标准。

受教育权、最低限度核心义务、义务教育、可获取性

D9(法律)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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