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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5.06.010

论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地方自治性质及其授权机理

引用
从国家权力的来源、地方是否分享有制宪修宪的动议与批准权、基本法与宪法关系以及基本法的性质、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划分管理事权的方式等方面看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性质是单一制授权性地方自治。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运行实践来看,国家权力事务的范围有纯主权的事务、可授权地方行使的自治事务和可委托地方管理的事务。地方自治包括可授权地方行使的自治事务和可委托地方管理的事务。特别行政区实际享有的权力包括授权的地方自治事务和授权的非自治事务(包括可委托地方管理的事务)两个层次,通过三种类型的授权来实现。地方自治事务范围的自治权国家通过一般性授权形式授予地方自治主体,这种自治权通过宪法第31条和基本法第2条规定的对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自治权力的设定来实现。非地方性事务的自治权可以通过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授权来实现。这种自治权主要是拥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广义的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中规定的具体授权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授权两种形式授权给其他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来行使。

特别行政区、授权、自治

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授权的宪法逻辑地方制度新论》批准号10YJA820012。

2015-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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