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4.08.001
量刑根据的现实批判及其重塑--“双层次量刑根据说”的再提
究竟以“社会危害性”还是以“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根据,学者的认识未达成一致。作为“罪行”与“罪人”刑事归责的统一,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功能发挥也已然成为挥之不去的客观存在。遵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预设,兼顾“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与“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双层次量刑根据说”是量刑公正的理性选择。撇开既有的理论误区,人身危险性介入量刑根据不仅能够与现有的刑罚理念相契合,而且将对实践中的刑罚裁量产生积极的双层次效用。
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量刑根据、双项效应
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刑理论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批准号12CFX035;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