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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4.05.005

跨界河流利用中的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的新发展--以印巴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为例

引用
跨界河流的上游国家在利用跨界河流时,负有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及学者间经常有非常不同的看法。2013年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案对这一原则的内涵进行了重要的阐释,为我们适用这一原则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上游国家不对下游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在时间上不是永存的,在范围上不限于环境损害。仲裁庭的这些结论,对于作为中印跨界河流上游的我国有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在自己的跨界河流利用中予以认真考虑。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跨界河流利用、国际河流

D922;X197(中国法律)

201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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