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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4.05.003

“负面清单”模式下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审视与评判--基于“自贸区”外国投资主体的维度

引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于外国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国民待遇提前适用于准入前的“外国投资者”。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将产生重大变革,传统上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外国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的预审之责,将转由投资经营后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外国公司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将凸显,司法机关对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以及内部行为等事项应根据适当的准据法进行评判。“负面清单”模式将推动公司资本的流动,但国际投资领域的法治实践表明,促进外国投资和保障东道国公共利益是两个同等重要的目标。我国应利用自贸区的探索体制,完善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审视与评判机制,在促进外国投资的同时,确保我国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负面清单、外国公司、司法审视、目标平衡

D9(法律)

201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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