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3.08.015
习惯法精神及其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作用和影响
目前学界对习惯法文化精神及其对传统乡村治理的作用和影响缺乏研究.传统中国习惯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表现为“和睦”、“合约”及“和谐”三大精神.这三大精神促进了传统乡村社会中人们以和睦亲族乡邻、相助相恤、扶危救困、相互尊重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原则;以协商一致、利益均衡、义务互负为利益分配及处理公共事务的基本原则;以宽容、和解、息事宁人为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些精神原则及蕴含了这些精神原则的具体的习惯法规则促进了乡村良善秩序的形成,对乡村社会的稳定,乡村利益的平衡,乡村内部公平正义的实现及社会矛盾的调处均具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习惯法精神、和睦、合约、和谐、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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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92(法的理论(法学))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习惯法文化在我国乡村治理中的意义、作用研究》批准号:CLS2012 C94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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