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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3.08.013

金融产品专利创造性的基础审查原则

引用
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商业方法创造性的审查方式进行利益分析,从我国当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及金融产业的创新能力出发,并结合我国专利局目前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实践,总结出我国金融产品专利的创造性审查应遵循如下基础原则:(1)以技术特征为导向,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部分必须具备创造性;(2)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实行全面审查模式,要求商业规则也必须具有创造性;(3)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似于组合发明,如果不具有创造性的商业规则和技术方案二者的排列组合在整体上能够具备创造性,那么该金融产品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也满足创造性条件.

金融产品、创造性、基础审查原则

35

D923(中国法律)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金融创新产品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GDIP2012-G06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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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5

20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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