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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3.08.011

论碳排放权交易本土化的法律完善

引用
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促使我国由参与国际CDM项目转向培育“本土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丰富的理论支撑,但是中国的碳交易依然面临“有价无市”的局面.利好的是,“后京都时代”中国碳交易法律政策环境正逐渐优化,碳交易本土法制环境初步形成.行政管制和政府干预是碳交易公平和碳市场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构建以行政管制为特色的碳交易法律政策体系.

京都议定书、碳排放权交易、气候变化、本土化

35

D9(法律)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发展低碳经济法律问题研究》2010QNFX13;西南政法大学青年项目《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的能源税立法研究》08XZ-QN-15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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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5

20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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