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2.11.005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困境与类型化分析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上升为成文法规则,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我国立法将该法理的运用限定于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从而排除了和解协议或不作为义务等特定债务履行的适用情形.由于立法限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导致债权人无法适用该规则来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人格否认、适用情形、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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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中国法律)
2013-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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