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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2.08.007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以临时管理人制度为视角

引用
临时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开始至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履职之前的过渡性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机构.中国2006年《破产法》并未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是否该在中国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中增设临时管理人,对此各界一直存在争议.而我国的管理人制度中其实已经包含了临时管理人的功能,在现行破产立法体系下,已丧失借鉴引入临时管理人制度之实益.应当采取完善制度设计的方式,来弥补现行制度在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临时管理人、受理开始主义、宣告开始主义、概括性制度

34

D922.291(中国法律)

2012-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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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4

20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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